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
(相关资料图)
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《上市公司治理准
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
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、《独立董事制度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,我们
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独立董事,在仔细阅读了
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,基于客观、独立的立场,对于公司
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国证券法》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》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》《深
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— —回购股份》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等
法律法规的规定,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相关规定,合
法有效。
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,以此构建创新的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
机制,激励核心员工创造更大价值,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,推动全体股
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,提升公司整体价值。同时,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,
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,增强投资者信心,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具
有重要意义。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。
人民币 15,000 万元(含),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。根据公司经营、财务、
资金状况等情况,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、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,
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。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。
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,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综上,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合法、合规,回购股份方案
合理、可行,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,因此,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
案。
独立董事: 寿春燕 潘思明 张菁
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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